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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雇员在作业过程中意外死亡索赔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2-01-01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4月某日上午,琼海市某粮库雇佣工人李某某在稻谷装卸作业时,不慎滑落埋置谷堆,经抢救无效不幸遇难。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家属闻讯赶来,要求粮库方承担李某某的死亡损害赔偿责任。粮库方认为其在该事故中无过错,无需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就李某某意外死亡事故的有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当日向琼海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因涉及赔偿数额巨大,镇调委会非常重视,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一方面及时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此案,请求人员支持;另一方面迅速联合镇政府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4月某日下午,镇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始第一次调解,在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的同时,调解员又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阐述并提出各自观点,寻找双方的分歧点。死者家属认为,是由于粮库方没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使李某某在装卸作业过程中未得到相应保护,所以才发生事故,同时又指出,发生事故后李某某也未得到及时救治,故认为粮库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1000000元。粮库方负责人则表示,李某某在稻谷装卸期间发生事故,粮库方的确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李某某本人在工作过程中未按安全规范操作,才导致其不慎跌入谷堆中,且在李某某受伤后,当时在场的工人们也及时实施了抢救,同时已拨打110、119、120等救援电话,尽了最大可能抢救,因此认为李某某应负主要责任。对于李某某的意外事故,粮库方也感到十分悲痛,对家属的心情也十分理解,但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着实过高,无法接受。死者家属情绪激动,扬言如果不能满足他们的诉求,将采取过激的行为。


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后,及时制止了死者家属冲动的想法,对该事故做了详细的法理分析。首先,死者李某某与粮库方实为雇佣关系。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与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予报酬之契约,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动本身为标的,但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粮库方要求李某某装卸稻谷,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其次,在该案件中,粮库方负主要责任,死者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受粮库方雇佣从事稻谷装卸工作,工作风险较大,而粮库方在工作中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坠落死亡。故雇主粮库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李某某作为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应当负次要责任。双方对此无异议。再次,双方为长期合作关系,且法不外乎人情。李某某也曾为该粮库装卸谷物,并将与粮库的合作视为长期合作关系。而现在李某某在稻谷装卸的过程中意外死亡,家中尚有父母、配偶、子女等家人,家庭经济负担大,从人情上来讲,粮库方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考虑对李某某家属给予适当的安抚和安置。


经调解,双方同意调解员的分析意见,但对于死者家属要求的1000000元赔偿金,粮库方觉得金额过大,无法接受,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通过对第一次调解的情况和结果进行分析,为了帮助双方当事人调解达到预期赔偿金额,当天下午,调解员就赔偿金额组织当事人再次进行协商。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法律关系,并劝说粮库方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出于责任意识,都应当进行赔付,由于死者家庭经济困难,上有老下有小,故建议适当提高些赔偿金。而对于死者家属,调解员也强调了事故责任主次,告知其应依法对死者的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提出合理要求,争取其应得的赔偿并解决其家属的后续安置问题。根据某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调解员指出,死者不满60周岁,故按20年来计算,海南省2020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7097元,按20年计算则死亡赔偿金为741940元。而死者家属要求赔偿1000000元,的确远超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范围。调解员向死者家属说明了《解释》关于赔偿范围和其他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一一列明、逐项核对,建议死者家属回归理性,共同协商出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同时又劝解逝者已去,还是应当早日让其入土为安。


随着调解工作的深入,双方当事人调整了心理预期,分歧逐渐缩小,双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了计算,最终双方达成了860000元的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某粮库同意赔偿死者李某某家属丧葬费423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2300元、死亡赔偿金74194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860000元,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于某年4月12日支付300000元;第二次于某年5月20日前支付260000元;第三次于某年7月20日前支付300000元。


2.李某某家属收到粮库方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的赔偿金86万元后,不得再以此事件向粮库方追究其他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雇员在作业过程中意外死亡索赔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和难点在于事故责任的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关于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等方面,调解员对案情的剖析和对相关法条的释明,以案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双方能够抱着互相体谅的态度协商一致,粮库方赔付给李某某家属86万元,基本上能够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这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有三点经验可以借鉴:一是反应迅速,真情交流。事件发生后,镇调委会迅速介入,及时稳定事态以及安抚死者家属情绪;二是查清事实,找准焦点。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案件事实情况下,找准矛盾纠纷焦点,促使调解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三是适用法律正确,公平正义。调解员耐心释法,牢牢把控着矛盾解决的进程,不偏不倚,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履行协议,使死者家属根据调解协议约定当场顺利拿到了部分赔偿金以及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收到了剩余赔偿金,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巩固了本次调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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