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注册商标权。国家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权力的内容和范围。严禁假冒商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必须进行严厉处罚。这种造假行为,归根结底是为了达到混鱼配珍珠的目的。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禁止假冒知名商品不正当竞争条例》,对驰名商品的保护作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与一般商品明显不同的公众知名商品的特殊名称。目前,驰名商标的名称和包装在我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这是因为这些知名商品的包装和名称是法定权利人的创造性成果,在使用知名商标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使其从普通商品中脱颖而出,成为公众熟知和认可的产品。当有人未经授权修改和使用这些特殊名称或包以获取非法利益时,
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商号,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识别标志,是自然人的个人名称和企业名称最鲜明的亮点。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企业生产者和企业的名称是商品生产者、提供者和经营者的重要标志,是反映企业信誉的重要窗口。一旦有人要使用企业的名称权,需要征得企业合法所有者的同意,擅自使用,这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市场竞争规律,触犯了法律,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假冒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
这些行为不仅无视国家法律,而且使市场经济的质量监管失效,导致一些不可靠的产品涌入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质量标志包括产品的名优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通过专门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的企业得到国内外认证机构的认可,表明产品达到了认证标准。通过logo认证,可以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任何人冒用或者伪造著名商标,作为荣誉品质的表现,都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是欺诈消费者的不当行为。就原产国而言,其名称表明了产品的原产地,是一个描述性标志。当一个产品的特性和质量与原产地有固定的关系时,原产地名称反映了原产地与产品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有时原产地名称不仅代表了产品的质量,还体现了一定的地域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实践中,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权法》的规定,需要查处伪造的,也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有条件交易
经营者利用企业的优势,让消费者购买意图不明的产品。这种交易叫条件交易,字面意思就是条件交易。有条件交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搭售。这种营销模式意味着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必须与其他产品一起消费,才能消费。这种方式显然是不公平的交易,是强迫消费者购买的不当行为,违背购买意愿。但是,如果消费者同意接受这种方式,就不是不正当竞争,应该具体对待。另一方面,购买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附加条件,限制了商品价格,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的购买价格,这也是不公平的。追加交易的认定条件也需要判断是否合适。首先要明确判断条件是经营者提出的还是消费者自己提出的。所附条件必须符合商业道德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低价倾销
营销中的欺骗性市场交易是指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它有多种形式。主要是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禁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击败竞争对手。(来源: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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